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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分手后跳江轻生,男友是否担责?

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2-12-06


爱情是感性的

同时也是理性的

为爱丢失自我放弃生命

更是不可取



近日

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

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

一名女子因与男友分手而轻生

女子父母将其男友告上法庭

法院又将如何认定


案情回顾



小王是重庆市江津区一名23岁的姑娘。2020年7月初,小王与男子小赵相识,不久便确定恋爱关系并生活在一起。相恋的两个多月里,小赵通过买礼物、转账等,陆陆续续为小王花了2万余元。



10月某日,小赵以性格不合、消费过高等理由向小王提出分手。对此,小王情绪激动,坚决表示不同意,随后还跑去楼顶声称要跳楼,想以此吓唬小赵,挽回感情。后来,在民警与小赵母亲的共同劝说下,小王才从楼上下来。


当晚,待小王情绪稳定后,小赵和母亲将小王送往其姑妈家,并简单说明情况才离开。9时许,小王借故从姑妈家外出。她继续在微信上与小赵联系,说着“不想活”“最后一面都不让吗”等话语。小赵则仍表示不愿再见面,也未与小王多说话,将其拉入黑名单。



与此同时,小王还告诉自己的好友,表示自己没地方可以去,让他们到江津长江大桥来接自己。


9点半左右,小王来到大桥中央,独自坐在桥边栏杆上。还未等到朋友来接她,她便起身从大桥跳下,最后死于江中。



事后,小王的父母认为小赵及其母亲对小王的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遂将二人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。


法院

审理认为


公民享有婚恋自由,恋人之间基于一定的情感走到一起,但交往过程中可能因生活方式、价值观等不同而发生分歧,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结恋爱关系。


本案中,小赵及母亲已将小王送至其姑妈家,行为并无不当,且小赵并未有刺激性、诱导性言语。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能够意识到跳江行为危及生命,却仍不理智冲动跳江,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小赵及其母亲对小王的死亡并无过错,也无因果关系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王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


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


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,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,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。当行为人在意识到自身行为存在危险性时,依旧选择一意孤行,则应当自担责任


珍惜生命,爱人之前先爱己。作为当代年轻人,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,切莫在感情中丢失自我,理智地放弃会胜过盲目地执着。面对感情困难时,冷静解决问题,善于排除痛苦,学会坦然面对、做到乐观豁达才能活出更好的自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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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们,有话说……

这些人,最少都欠五位数!

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(2022.4.24—4.29)




供稿:尹梦帆

编辑:“法庭内外”新媒体工作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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